1.企业集团应具有相应的经营自主权,逐步创造条件,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立项和审批、新产品开发、经营销告范围、自销产品定价、外贸进出口以及用自有外汇引进技术等方面,扩大其权限,并规定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2.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在集团内部融通资金,并可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往来关系,也可以委托某些专业银行代理金融业务。经过批准,允许集团向社会筹集资金。从中央到地方,在信贷指标中划出专项额度,扶持企业集团的发展。
3.允许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大型企业集团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允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对具备条件的区域性企业集团进行计划单列的试点。
4.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引导和支持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跨出地区和部门界限参加企业集团,同时继续让这些企业享受所在地区和主管部门的同样的政策待遇。
企业集团的发展有一个过程,各地区、各部门都应该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予以积极支持和保障。特别是在投资保护、资产所有、资产管理、各方利益的保障方面,尽快制定有关法规。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集团应注意在实践中识极探索,总结经脸,使企业集团健康发展。
企业集团发展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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